營業執照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,依法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。
根據《公證法》的規定,我處受理以下情況的公證申請:
1、申請人是在杭州地區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。
2、被證明文書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營業執照。
3、外地公司在杭辦理《營業執照公證》公證,需提供該公司在杭辦事處的相關證明。
辦證所需證明材料:
1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原件。
2、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。
3、代辦人員身份證件原件。
4、辦理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(加蓋公章)。
5、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